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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向乙購買一隻非洲野豬,欲購入與自己圈養之母豬群交配之用。乙給付一隻染有疾病之非洲野豬,導致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染有豬疫之非洲野豬,對甲而言為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為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
  • C 染有豬疫之非洲野豬,對甲而言為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為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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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向他人購買了一個有缺陷的零件,結果這個零件在運作時不僅自己毀損了,還導致您家中原本昂貴的電器也跟著被燒毀。在法律邏輯上,您認為這「零件本身的損壞」與「原本電器的連帶損失」,在受損的性質與範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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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不完全給付中關於「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之區別以及對應之請求權基礎。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在買賣契約中,若債務人交付之標的物本身具有瑕疵(如本題中乙給付染有豬疫之非洲野豬),此為給付標的本身價值或效用減少之損害,屬於「瑕疵損害」,債權人應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行使權利。然而,若因該瑕疵給付進一步造成債權人原有財產或固有利益受到侵害,例如本題中甲原有之豬群因遭受感染而死亡,此已超出標的物本身的損害範圍,屬於民法第227條第2項所稱「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在學理上稱為「瑕疵結果損害」(或稱加害給付)。因此,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為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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