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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二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 B 續期保險費未繳付者,除保險人應催告外,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C 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一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保險契約的公平性,當保戶忘記繳費時,法律會設計一個「緩衝期」。請試著思考:這個緩衝期如果結束了,為了保留未來「復活」契約的機會,法律應該規定契約是「直接終結(永久失效)」還是「暫時進入睡眠狀態(停止效力)」?另外,你認為這段緩衝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對保險公司管理以及保戶的權益最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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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B)!這顯示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保費交付與契約效力的核心規範掌握得相當精準。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極具代表性的基礎題,特別考驗考生對數字(期間)與法律術語辨析的細膩度。

寬限期間與契約效力之辨析

在法律邏輯上,續期保險費的交付設有寬限期間。依據本法第 13 條規定,這個期間是從「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而非催告後才起算。選項 (C) 的陷阱在於「失其效力」與「效力停止」的差別:法律為了保障保戶,在寬限期屆滿後僅是讓契約進入停效狀態,而非直接廢棄契約(失效)。至於選項 (D) 的恢復效力申請期限,法規給予了長達二年的緩衝,並非一年,這點是記憶時常見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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