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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規定,財政部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如果有關機關、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並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將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作何種處罰?
  • A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D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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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機構違反了「行政上的配合義務」(例如不配合審查程序),而非觸犯嚴重的刑事犯罪時,法律通常會使用哪種專有名詞來稱呼這類金錢處分?此外,考量到受規範對象通常是金融機構,其罰則的「起跳金額」與「最高限額」通常會如何設定,才能在國際稅務誠信上產生足夠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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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之裁罰標準與處罰種類。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6-1條規定:「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由此明文可知,若有關機關或機構未依法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同時,此處罰性質上屬於行政罰之「罰鍰」,而非刑事處罰之「罰金」,因此完全符合法條規定之金額與處罰種類者僅有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為B。

📝 稅務資訊交換罰則
💡 違反國際稅務資訊交換審查與提供義務之行政裁罰
比較維度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VS 罰金 (Criminal Fine)
法律性質 行政罰,違反行政義務 刑事罰,觸犯刑事法律
處分機關 行政機關(如財政部) 法院(司法機關)
前科紀錄 無(不留刑事案底) 有(留有刑事前科)
💬本題處分由行政機關執行,故應選行政性質之「罰鍰」。
🧠 記憶技巧:資換不查二(20)起跳,最高一千(1000)鍰記牢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鍰」與「罰金」的區別,以及誤記起罰點為 30 萬元。
CRS 共同申報標準 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互惠原則 金融機構盡職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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