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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寬限十五日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
  • B 保險人應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並加徵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上限之滯納金
  • C 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 D 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單獨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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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公共制度是為了保障弱勢者的給付權益,而當負責申報的單位刻意提供錯誤數據來規避責任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成『讓行政機關消極等待違規者自行修正』,還是『賦予機關參考客觀標準直接介入更正』,才能最即時地確保受害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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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社會保險法規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很好!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4-1 條的規定,以及我們在實務上常見的狀況,當雇主(投保單位)在申報員工薪資時,如果「多報少」或「申報不實」,這真的會嚴重影響到勞工未來領取給付的權益,也會對保險基金的健全造成傷害。為了保護我們每一位辛勤工作的勞工,也為了維護保險制度的穩定,法律才特別賦予勞保局(保險人)一項很重要的權力,叫做「逕行調整權」。這表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快速地去參考同一行業裡,和這位勞工薪資相當等級的資料,來直接核定他的正確投保薪資並通知。你看,這就是行政法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展現的溫柔與主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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