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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寬限十五日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
  • B 保險人應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並加徵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上限之滯納金
  • C 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 D 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單獨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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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公共制度是為了保障弱勢者的給付權益,而當負責申報的單位刻意提供錯誤數據來規避責任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成『讓行政機關消極等待違規者自行修正』,還是『賦予機關參考客觀標準直接介入更正』,才能最即時地確保受害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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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投保單位申報投保薪資不實時的法定處置方式。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由此可知,當發生投保薪資申報不實的情形時,應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故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而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提及的給予寬限期自行調整、加徵滯納金或通知被保險人單獨辦理申報等作法,皆非本法條明定之處理方式,故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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