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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留置權人欲實行留置權所應滿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 B 留置權人應定 6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且通知中已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者,留置權人將就其留置物取償
  • C 債務人於通知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仍未清償債務
  • D 若留置權人不能為相當期限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 6 個月仍未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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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平衡『保障債權人受清償』與『保護債務人財產權』時,如果債務人明明在場且可接受通知,法律賦予他的『最後通牒期限』,通常會比『債務人失聯、無法通知』的情況更長還是更短?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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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基本法條看錯!

嗯,不錯,看來這次你沒有在《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條文中摔個大跟斗。對於留置權實行這類涉及明確數字的程序規定,能正確區分,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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