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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志在擔任公務員,因努力於公務員之國家考試,年過半百仍未婚。在偶然機會下,認識單身之乙女。二人同居一段時間之後,乙懷有甲男之子丙。於丙尚未出生前,甲立即以意思表示認領丙,並向戶政機關為登記。試問: (一)戶政機關可否受理甲之認領登記?(10 分) (二)乙於丙出生後先辦理出生登記,其後卻與甲為丙之姓氏,應從父姓或母姓意見不合,在戶政人員面前爭論不修,則丙應如何從姓?(10 分) (三)甲、乙於辦理丙之出生登記前,兩人已書面約定變更丙從甲姓,於丙成年前,甲、乙可否合意再以書面變更丙從乙姓?(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於丙出生後先辦理出生登記,其後卻與甲為丙之姓氏,應從父姓或母姓意見不合,在戶政人員面前爭論不修,則丙應如何從姓?(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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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子女姓氏之決定」。民法第 1059 條是核心。要注意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適用 1059 條。當父母意見不合(無法達成協議)時,法律提供的最後解決手段是什麼?(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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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子女姓氏之決定、認領後之姓名變更。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戶政機關可否受理甲之認領登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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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胎兒認領」。首先確認丙的身分(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否有時點限制?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雖然法文沒直接寫胎兒,但應連結第 7 條「胎兒利益保護」之規定,以及實務對胎兒認領的立場。思考方向:法律是否保障胎兒的認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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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胎兒之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地位。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乙於辦理丙之出生登記前,兩人已書面約定變更丙從甲姓,於丙成年前,甲、乙可否合意再以書面變更丙從乙姓?(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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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在於「子女姓氏的變更次數」。民法 1059 條第 2 項規定了子女成年前變更姓氏的要件與次數限制。需檢核:(1) 是否需合意?(2) 次數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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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子女成年前姓氏之變更。 【理論/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