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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被告甲涉嫌殺害妻乙,甲於命案發生前曾書寫遺書表示:因乙結交男友,故以殺害自己女兒性命要脅乙不能離去云云。檢察官提出該遺書證明被告有殺人動機。依實務見解,該遺書有無證據能力?
  • A 與證明犯罪事實有關,有證據能力
  • B 與犯罪事實無關,無證據能力
  • C 屬證明被告品格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 D 被告提出時有證據能力,檢察官提出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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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們在調查一樁案件,如果有一份被告在案發前親手寫下的內心獨白,裡面詳細記錄了他對被害人的極度怨恨與恐嚇言語。從『發現真實』的角度來看,這份文件對於釐清『這件事是不是他做的』以及『他當時在想什麼』,具有邏輯上的幫助嗎?這種針對『特定事件』的紀錄,與單純評價一個人『本性壞不壞』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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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動機之證據能力
💡 證明犯罪動機之證據具實質關聯性,屬合法之證據能力範圍。
  • 依刑訴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動機與主觀要件具關聯性。
  • 實務認被告自書遺書說明動機,非單純品格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最高院相關見解)。
  • 證據須經合法調查且具關聯性,始得依刑訴法第155條第2項作為判斷基礎。
🧠 記憶技巧:動機關聯非品格,合法調查可採納。
⚠️ 常見陷阱:混淆品格證據與犯罪動機,誤以為只要是描述被告性格或過往行為即無證據能力。
證據關聯性 品格證據之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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