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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五 題

請問何謂團體協約的「債法性效力」(9 分)?何謂團體協約的「有利原則」(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團體協約法第17條 團體協約法第19條

思路引導 VIP

分別解釋團體協約的兩種效力/原則。「債法性效力」涉及締約當事人(工會與雇主)之間的權利義務,如和平義務、實行義務。「有利原則」則涉及團體協約與個別勞動契約間的位階關係,當個別契約條件優於團協時,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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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團體協約的「債法性效力」(9分): 團體協約的債法性效力,是指團體協約對於締約當事人(即雇主/雇主團體與工會)雙方之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規範的核心在於維持勞資關係的穩定與確保協約的履行,主要包含: (1) 和平義務:締約雙方在協約有效期間內,不得針對協約已規範的事項發起罷工、怠工、鎖廠等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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