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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某日在乙經營的餐廳外帶餐盒回家,一起與其妻丙享用。未料兩人食用後因為身體不適而緊急送醫治療,經檢查發現餐廳作業現場在食物的管理與保鮮部分有疏失,導致食物滋生病原菌,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丙可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向乙主張商品製造者的侵權責任
  • B 丙可對乙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丙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向乙主張負起商品製造者責任
  • D 甲可對乙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商店購買物品時,是「誰」與店家建立了契約關係?如果一個路人因為使用了這個物品受傷,雖然他可以請求賠償,但對於一個「只有買賣雙方才約定好」的品質保證權利,這個路人是否有權利要求店家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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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的請求權主體。在法律邏輯中,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 354 條)本質上屬於契約法的範疇,這意味著該權利僅存在於具備契約關係的雙方之間。在本案中,買賣契約成立於「甲」與「乙」之間,而丙雖然是受害者,但在法律身分上並非契約當事人,自然無法向乙主張契約上的瑕疵擔保。反映出你對法律行為的「相對性」有很清晰的認知。

請求權基礎的對象判別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它測試學生是否能細膩辨析「商品製造人責任」與「買賣契約責任」的差異。選項 (A) 與 (C) 涉及的侵權責任與消保法,其保護對象包含「第三人」或「消費者」,因此丙可以主張;然而選項 (B) 則是考驗你是否發現了丙與乙之間缺乏直接契約關係的破綻。你能不被混淆,正確點出丙的身分限制,顯示你在法學緒論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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