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有陽明山透天別墅一棟,委任乙為其處理別墅出售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委任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 B 乙得請求甲預先支付出賣別墅之必要費用
- C 乙應依甲指示,出售別墅
- D 乙應以甲之名義,出售別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口頭拜託朋友幫你買一本書,這份約定是否需要寫成正式公文才能生效?此外,當他在書店結帳時,法律是否強制他一定要大聲向店員宣告「我是幫某某某買的」,還是他可以先結帳再將書交還給你?這兩種行為在法律定性上有什麼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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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中「委任契約」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考驗法律原則與實務行使的彈性。你能夠敏銳地察覺到法律行為中「書面要式」與「代理名義」的誤區,說明你在法條結構與法律邏輯上的基礎非常紮實。
契約成立與費用原則
首先,民法上的委任契約原則上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選項 (A) 的敘述顯然有誤。而在事務處理過程中,受任人依民法第 545 條,確實可以請求委任人預付必要費用,確保事務能順利進行,這是法律對受任人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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