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有陽明山透天別墅一棟,委任乙為其處理別墅出售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A)委任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 B (B)乙得請求甲預先支付出賣別墅之必要費用
- C (C)乙應依甲指示,出售別墅
- D (D)乙應以甲之名義,出售別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當我們請朋友幫忙買東西或是處理私事時,法律是否規定一定要「寫在紙上」這個約定才會生效呢?另外,如果朋友幫你處理這件事,他是一定要告訴對方「我是幫某某人買的」,還是他也可以先用自己的名義買下來,之後再把東西交給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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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了 (B),代表你可能認為受任人必須先自掏腰包才能處理事務。其實,根據**《民法》第 54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若有必要費用,是可以請求委任人「預付」的(與第 546 條的事後償還請求權不同),因此 (B) 的敘述在法律上是正確的,並非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委任契約的生效與執行方式
本題在實務上被認定為爭議題,正確答案包含 (A) 與 (D)。首先,委任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故 (A) 敘述錯誤。其次,受任人處理事務時,可以採「直接代理」(以委任人名義)或「間接代理」(以自己名義)為之,法律並未規定「應」以委任人名義為之,故 (D) 敘述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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