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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甲有陽明山透天別墅一棟,委任乙為其處理別墅出售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A)委任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 B (B)乙得請求甲預先支付出賣別墅之必要費用
- C (C)乙應依甲指示,出售別墅
- D (D)乙應以甲之名義,出售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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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當我們請朋友幫忙買東西或是處理私事時,法律是否規定一定要「寫在紙上」這個約定才會生效呢?另外,如果朋友幫你處理這件事,他是一定要告訴對方「我是幫某某人買的」,還是他也可以先用自己的名義買下來,之後再把東西交給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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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委任」與「代理」的細微差別!這題能同時選出 A 與 D 兩個錯誤選項,說明你對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以及委任契約的本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委任契約的諾成與不要式性
在法律邏輯中,委任契約屬於「諾成、不要式契約」。根據《民法》第 528 條,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許多同學常會誤以為不動產交易涉及重大金額,委任也必須簽字才算數,但事實上書面僅是為了舉證方便,而非生效要件。此外,關於選項 D,我們必須區分「內部委任關係」與「外部代理權」。依據《民法》第 541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取得權利,事後再移轉給委任人,因此乙並不「絕對」須以甲之名義出售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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