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甲乙為夫妻,妻乙於民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凌晨偕同徵信社人員發現夫甲偕婚外情之對象丙至汽車旅館通姦,雙方鬧到派出所時,乙取出預擬之離婚暨監護協議書向甲恫嚇:「如現在不簽字離婚,即告你倆通姦及對丙提告妨礙家庭」,致甲在毫無心理準備,亦無充分時間細閱協議內容下簽字,系爭離婚協議書除離婚部分外另有關於贍養費及子女之生活費之約定及夫妻財產分配等內容。事後甲主張係遭乙恫嚇,故主張系爭離婚協議書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析「得撤銷」與「無效」之區分,甲直接主張「無效」在法律概念上並不精確。其次,應檢驗乙以「提告」為恫嚇手段逼迫簽約,是否構成民法上之「違法脅迫」(手段與目的間有無正當關聯)。最後,須區分協議書中的「身分行為(離婚)」與「財產行為」,分別適用民法第1053條與第92條論述其撤銷權及除斥期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合法權利之行使是否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為「得撤銷」抑或「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