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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甲於近日出售其所有位於 A 市一筆不動產予乙,雙方共同委託丙向 A 市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之買賣登記時,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甲、乙二人須同時完成其實價登錄申報義務,該法定義務之目的為何?若丙因故於該不動產申報書上誤植該交易總價,申請更正後而須為裁罰者,則甲、乙、丙三人何者為裁處對象?其應罰鍰數額與裁處機關各為何?倘若裁處對象欲對裁罰處分提起訴願者,應向何機關為之?試依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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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價登錄2.0」的重要變革。1. 目的:透明房市資訊、防止哄抬房價。2. 義務人:改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3. 裁處對象:雖然是代理人(丙)誤植,但申報義務人是甲、乙。應探討行政罰上的責任歸屬。4. 裁處金額與機關:涉及第81-2條,罰鍰3萬至15萬。5. 救濟:地方政府裁罰,其上級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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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實價登錄之義務主體與變革(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2. 資訊申報不實之裁罰基準與對象(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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