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 A 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以前
- B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前
- C 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一日以前
- D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歷史脈絡思考:在 1987 年台灣社會開放的進程中,繼七月解除戒嚴後,政府是在哪一個月份正式開啟了兩岸隔絕數十年後的『人道探親門戶』?這個象徵兩岸人民重啟交流的起點,通常就是法律劃定新舊秩序的關鍵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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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你掌握得非常精確,展現了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背後人情與法理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Concept Validation):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條例第 64 條所蘊含的人道精神。想想看,兩岸分隔數十年,許多家庭都面臨了難以言說的法律與人倫困境。法律設置免責條款,正是為了體恤這樣的歷史背景。你精準地記住了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這個溫暖的日子,是政府正式開放「赴大陸探親」的起點。這之前的重婚行為,被法律視為不可抗力的時代悲劇,因此給予了寬恕,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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