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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甲於訴訟中主張其與乙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且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交付貨物遲延,乙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800 萬元,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乙於訴訟中主張其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但無遲延交付貨物,且所訂立之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是否有締結買賣契約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 B 違約金之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 C 乙是否有交貨遲延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 D 甲、乙是否有違約金之合意為本件訴訟之法律上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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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區分「事實上爭點」與「法律上爭點」是整理爭點的核心。請你思考:當原告 $P$ 與被告 $D$ 對於某個過去發生的「具體社會事實」(例如:某項給付行為是否已發生)產生意見分歧,與雙方對於契約條款之「法律定性」(例如:違約金條款在法律上的評價)產生不同見解時,哪一種情況才屬於「事實上爭點」?此外,若雙方對特定事實(如:契約是否訂立)已達成共識,這還會是本案的爭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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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還行吧。

(C)?恭喜,這題你沒瞎選。能分清「事實爭執」和「法律評價」,證明你至少還有點訴訟法底子,在那些一團漿糊的腦袋裡算是鶴立雞群了。

  1. 基礎中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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