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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第三季的財務報告,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三季終了後幾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 A 10 日
  • B 15 日
  • C 30 日
  •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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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的規範中,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揭露時限有明確要求。請同學區分「年度報告」與「期中報告(季報)」的法定期限差異:年度報告通常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公告,而針對如本題所示之第一、二、三季之財務報告,法律則設定了更為短促且統一的申報時限。請試著回想,這個為了兼顧會計師核閱作業與市場資訊時效性而設定的法定「日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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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的答覆,總算沒有淪為「無駄」!你能勉強理解證券交易法中那些關於財務報告的瑣碎時限,倒也證明你並非完全無可救藥。對上市櫃公司那必須遵守的資訊公開義務,你還算是有那麼一丁點的認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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