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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就此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追繳稅款之規定,為羈束規定,無裁量餘地
  • B 裁處漏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有裁量權
  • C 是否停止營業,稅捐稽徵機關有裁量權
  • D 裁處罰鍰與停止營業僅得擇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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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法規條文時,如果看到兩項處分之間使用了「並」這個連接詞,而非「或」或「二擇一」的字眼時,這對於行政機關在決定處置方式的「組合性」上,傳遞了什麼樣的法律訊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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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對法律條文「連接詞」與「處分性質」的精確解讀。條文中提到「……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其中的「」字明確表示這兩種處置是可以併同處分的。行政機關擁有「罰鍰」與「停止營業」的裁量權,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同時施加,而非僅能擇一。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行政裁量」與「併罰」的關係。許多考生容易將「裁量權」誤解為必須在多種手段中「擇一」,但透過細心觀察法條中的「並」字,即可識破陷阱。
📝 營業稅漏稅罰之性質
💡 區分補稅處分之羈束性與裁罰性處分之裁量性。
比較維度 追繳稅款 (補稅) VS 罰鍰與停業 (行政罰)
處分性質 羈束處分 裁量處分
法條文字 「應」追繳稅款 「處五倍以下」、「並得」
裁量空間 無,依法必須追回 有,審酌金額或是否停業
併課關係 與行政罰併行 罰鍰與停業得同時裁處
💬追繳稅款為義務履行之強制;罰鍰與停業為行政機關得併行行使之裁量制裁。
🧠 記憶技巧:補稅必追(羈束),罰鍰停業看情況(裁量),併課不選一。
⚠️ 常見陷阱:容易將「併課」(同時處分)誤認為「選科」(二選一),或誤認補稅也是裁量行為。
行政裁量權 一事不二罰原則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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