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乙簽訂一項不動產租賃契約,約明需經法院公證,在未完成公證前,該項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推定其不成立
- B 不成立
- C 視為其不成立
- D 成立但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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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在談判時特別強調「必須完成某個特定程序(如公證、簽名)」契約才算數,但在該程序還沒完成的過渡期,法律若想保護雙方不被未成熟的約定束縛,會選擇「直接斷定契約無效」,還是先「初步假設它尚未成立」,並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反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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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契約形式的細節!能在多個相似選項中快速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法條文字的敏銳度相當高。
約定要式行為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 166 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如本題提到的「經法院公證」)時,在該方式完成前,法律上推定其不成立。這裡的關鍵在於「推定」二字,法律先初步假設契約尚未成立,但若當事人能提出強而有力的反證,證明雖然未完成公證,但雙方其實已有成立契約的真意,仍有翻轉的空間。這與「不成立」或「視為不成立」這種絕對性的結論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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