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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在花蓮港外海發生非船舶碰撞之海商事件,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派遣東部機動海巡隊前往施救,其救助報酬該如何處理?
  • A 遇險者無須支付救助報酬給予東部機動海巡隊
  • B 東部機動海巡隊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
  • C 東部機動海巡隊可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 D 東部機動海巡隊所施救之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可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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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在陸地上遇到急難撥打 119 或 110 時,公務機關履行這些保護人民安全的法定職務,與民間拖吊車提供的付費服務,在「執行義務」的本質上有什麼核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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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派遣之東部機動海巡隊艦艇,性質上屬於專用於公務之船舶,且題目已明示該事件為「非船舶碰撞」之海商事件。依據海商法第3條規定:「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二、軍事建制之艦艇。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由於海巡隊艦艇為專用於公務之船舶,且本起事件並非因碰撞所引起,因此完全不適用海商法之相關規定。既然不適用海商法,東部機動海巡隊自然無從依據該法主張關於船舶救助之相關報酬或參加分配之權利,故遇險者無須支付救助報酬給予東部機動海巡隊,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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