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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於其所有之 A 地上建造 B 屋時,雖未逾越與鄰地所有人乙所有之 C 地的地界線,但卻有逾越建築法令所定建築物間應保持距離之建築線,且 B 屋設置之大量廢氣排氣口均有朝向 C 地排出之情形。乙得否請求甲拆除 B 屋逾越建築法令規定建築線部分?就排氣口之設置,乙有無請求甲不得排放廢氣至其土地上之依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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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兩大爭點:一是「未越界但違反建築法規」,考驗公法規範與私法上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之界線;二是「廢氣排放至鄰地」,直接對應民法相鄰關係中第793條「氣響侵入禁止」規定。作答時需嚴守三段論法,精確引用法條並涵攝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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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土地所有人未逾越地界但違反建築法令退縮距離,鄰地所有人得否依私法請求拆除?2. 土地所有人將廢氣排放至鄰地,鄰地所有人得依何種規定請求禁止? 【解析】 壹、乙不得請求甲拆除 B 屋逾越建築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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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鄰關係與所有權妨害
💡 區分公私法違規之別,並掌握氣響侵入之物權請求權基礎。
比較維度 逾越地界 (越界建築) VS 逾越建築線 (違反公法)
侵害性質 物理性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違反建築法等公法規範
私法請求權 可依民法 767、796 請求 不得逕依私法請求拆除
救濟途徑 民事訴訟排除侵害 向主管機關檢舉行政處分
💬私法保護權利受損;公法維護公共秩序,兩者救濟體系不同。
🧠 記憶技巧:未越地界不拆除(公法管)、排煙排氣七九三(私法禁)、七六七條來斷後。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違反建築法令」即構成私法上的「侵害所有權」,忽略公私法區分原則。
越界建築之效力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不可量物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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