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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不動產估價

第 四 題

四、以 107 年 3 月 31 日為基期,在 112 年 3 月 31 日臺北市、新北市地價指數分別為 107.86、110.95,同期間不同單位所發布的房價指數如下表,請問為何房價漲幅會明顯大於地價漲幅?在進行土地估價時,直接以地價指數進行調整是否合理?(25 分) | 內政部地價指數 | A 房價指數 | B 房地產指數 | 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 | | :--- | :--- | :--- | :--- | | 時間/地區 | 臺北市 | 新北市 | 臺北市 | 新北市 | 臺北市 | 新北市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107Q1 | 100 | 100 | 101.82 | 103.09 | 82.89 | 90.23 | 99.46 | 101.48 | | 112Q1 | 107.86 | 110.95 | 122.47 | 136.64 | 119.41 | 132.13 | 113.05 | 123.36 | | 變動率(%) | 7.86 | 10.95 | 20.28 | 32.54 | 44.06 | 46.44 | 13.66 | 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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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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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區分「房價」與「地價」在內涵(是否含建物與營建成本)、市場反應速度及指數編製方式(實際成交 vs 官方查估)的差異,以解釋漲幅落差。其次,評估直接使用地價指數調整的合理性時,應回歸《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對「期日調整」的要求,點出地價指數存在空間範圍過大、時間落後、且無法反映個別分區及區域次市場波動等限制,得出「不盡合理」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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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房價指數與地價指數在價格內涵、市場敏感度及編製方法上具有本質差異,導致漲幅呈現明顯落差;在土地估價實務上,直接以地價指數進行期日調整存在精確度不足之疑慮。 【論述】 一、房價漲幅明顯大於地價漲幅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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