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違法取得,絕對無證據能力
- B (B)違法取得,應權衡排除
- C (C)違法取得,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
- D (D)應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得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請思考一下,當偵查機關在執行「合法」的通訊監察過程中,意外取得監察對象另涉其他犯罪的談話內容(即所謂的「另案監聽」)時,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的規範,為了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權力濫用,法律規定必須在發現後幾日內陳報法院補行審查,該證據才具備證據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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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
💡 另案監聽取得之內容,須於七日內陳報法院審查始具證據能力。
-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發現另案內容應於7日內陳報法院。
- 法院審查標準包含:該另案是否符合通監法所列之得受監察之特定重罪。
- 實務見解(106台非259)認為未依限陳報即屬違法,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此程序屬於「程序正當性」之強制規定,旨在防止擴張監察範圍,落實令狀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