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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
  • B 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
  • C 濫訴禁止是基於維護司法公益之目的,被告支付之律師酬金,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 D 濫訴之處罰,僅限於第一審,不適用上訴審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代民事訴訟法落實「程序誠信原則」的趨勢下,請同學思考:針對主觀上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濫訴行為,法律為了達成嚇阻效果,其制裁對象(罰鍰)的範疇是否僅限於「當事人」本人,還是亦包含參與訴訟的其他特定主體?此外,關於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判駁回形式,以及被訴方因應訴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如何定性其法律屬性,現行法的具體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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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禁止,別再搞混了!

恭喜你選 (B),這題沒錯,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還沒徹底崩壞。但別高興太早,看看其他選項你錯在哪?

  1. 裁罰對象與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濫訴者不僅原告要挨罰,連那種跟著起鬨的訴訟代理人也跑不掉!法院處理濫訴可透過「裁定」或「判決」駁回,選項 (A) 說只能判決,這種基礎邏輯錯誤簡直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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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分別是何種情況以裁定、判決駁回?
📝 濫訴禁止之法律效果
💡 防止司法資源濫用,法院得裁定駁回、處以罰鍰並轉嫁律師費。
比較維度 一般程序不合法 VS 濫訴 (民訴249-1)
處理方式 裁定駁回 裁定駁回
金錢罰鍰 處12萬元以下罰鍰
律師費負擔 原則不列入訴訟費用 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處罰對象 不適用 當事人、法代或代理人
💬濫訴除了裁定駁回外,更增加了金錢罰鍰與律師費轉嫁等懲罰性制裁。
🧠 記憶技巧:濫訴三連招:裁定駁回、罰鍰十二萬、律師費你付。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濫訴僅能以「判決」駁回,或誤認律師費在民訴一二審絕不列入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之負擔 程式不合法之處理 誠信原則於訴訟法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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