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張三與李四二人共犯殺人罪,張三於落網後否認犯罪,惟因犯嫌重大,於偵查中即遭羈押,檢察官起訴後由某地方法院甲合議庭審理。審理中李四落網,偵查後經檢察官起訴,由同地方法院乙合議庭審理。如甲合議庭認為二案應合併審理,該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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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訴訟程序的應用題。看到題目,首先要辨識出張三與李四「共犯」殺人罪,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屬於「相牽連案件」。其次,他們是被分別起訴到「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合議庭(甲、乙)。這裡最容易犯的錯誤是直接引用刑訴第8條(管轄競合),但第8條是針對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同級法院」的競合,本題是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合議庭的合併問題。本題的核心法源是刑訴第6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惟第6條第2項文義係規範「數法院」之間,本題為同一法院內不同合議庭,故應「類推適用」第6條之意旨,並援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肯認同院相牽連案件得依事先一般抽象之分案規範,類推適用第6、7條改分由其中一合議庭合併審理)。論述順序為:(1)定性為相牽連案件(§7Ⅱ);(2)說明合併管轄之法源(§6,本題類推適用)及釋字665;(3)說明同院內部依分案規範改分合併審理的具體處理方式。(按:刑訴第14條規範的是「無管轄權法院之急迫處分」,與合併審判無關,切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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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相牽連案件之認定,以及案件分別繫屬於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合議庭時,進行合併審判之法理與實務處理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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