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車來人往的大馬路上。乙墜樓後僥倖未死,但雙腿骨折,無法站立,未能閃過疾駛而來的公車,當場被撞死。請問甲、丙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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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甲與丙兩個行為人的刑責探討。甲的部分,重點在於「因果歷程的偏離」,甲原本預期乙墜樓直接摔死,結果乙是墜樓後無法動彈被車撞死。答題時需先用客觀歸責的「常態關聯性」說明公車輾壓並非異常介入;接著在主觀上運用「因果歷程錯誤」理論,論證其偏離未超出一般生活經驗預見,故不阻卻故意。丙的部分,考點在於「無效幫助」。丙給了刀但甲根本沒用上,此處必須探討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幫助行為是否需要有「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貢獻?並導出我國刑法不處罰「幫助未遂」的結論。兩人的論述篇幅應盡量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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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甲之刑責:客觀歸責之異常介入判斷、主觀上之因果歷程錯誤(偏離)。
- 丙之刑責: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的因果貢獻(物理幫助與心理幫助)、幫助未遂之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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