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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經核准於 A 直轄市經營 B 民宿 5 間客房。A 直轄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 A 觀光局)發現,B 民宿有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5 款「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情事,A 觀光局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7 項規定裁處甲 9 萬元罰鍰,擴大部分於文到 3 日內歇業。甲不服,主張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之規定,A 直轄市政府始為管轄機關,A 觀光局並無發展觀光條例之管轄權;A 觀光局對甲之裁罰處分,既「缺乏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之規定,應屬無效。試問:甲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A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1項)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八、觀光局。(第2項)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A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項)觀光旅遊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二、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溫泉使用事業等觀光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督導風景區營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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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管轄權瑕疵」在行政處分效力上的定性。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得撤銷」與「無效」之行政處分,並應精準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對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缺乏事務權限」之限縮解釋與「重大明顯瑕疵理論」,進而涵攝同一公法人內部機關權限劃分錯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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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直轄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未依法規明定取得管轄權所為之裁罰處分,是否該當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缺乏事務權限」而歸於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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