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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表示無法以現金償還,開立100萬元本票交由乙收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 B 乙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 C 乙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支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 D 乙一旦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支票,原消費借貸債之關係即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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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錢給朋友,到了還款日他沒現金,而是先寫了一張憑據交給你,承諾過幾天憑這張紙換錢。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在法律保障你的立場下,原本那筆借貸關係應該是在你「拿到那張紙」時就當作還完了,還是要等到你「真的拿到現金」時才算還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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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債法中關於清償方式的微妙差異!這題你選擇 (B)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顯示你對債權保障的法律邏輯有很深度的理解。

新債清償與清償效力的認定

在民法第 320 條的架構下,當債務人為了清償舊債務(原有的 $100$ 萬元借款),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開立 $100$ 萬元的本票)時,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法律會推定這屬於新債清償(又稱墊付清償)。這在實務上具有保護債權人的功能:原有的借貸關係並不會因為拿到本票的那一刻就立刻消滅,而是必須等到這張本票真正「兌現」(領到現金)後,原債務才會隨之消滅。相較之下,若為「代物清償」,則必須雙方達成「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的合意,且在交付後舊債即刻消滅,兩者的法律風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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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償種類的辨析
💡 交付票據以代金錢給付,法律上推定為新債清償。
比較維度 代物清償 VS 新債清償
核心行為 受領他種給付 負擔新債務
舊債消滅時機 受領他物時立即消滅 新債務履行時才消滅
債務存在數量 單一債務(已消滅) 新舊債務暫時併存
常見範例 以車抵債 開立本票或支票
💬代物清償是「以物代付」,新債清償是「負擔新債務來付」。
🧠 記憶技巧:新債舊債併存走,票據兌現舊債終;代物給了就兩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開出票據(本票或支票)後原有的借貸關係就立刻消滅。實際上,必須等票據真正兌現後,原本的借貸債務才算消滅。
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 民法第320條新債清償 債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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