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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清償期屆至,甲表示無法以現金償還,開立100萬元本票交由乙收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 B 乙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 C 乙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支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 D 乙一旦受領甲開立的100萬元支票,原消費借貸債之關係即視為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今天債務人交付了一份付款憑證(如票據)給債權人,但後來這份憑證因為某些原因無法領到錢。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公平起見,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原本的借錢關係在拿到那張紙的時候就已經徹底消失』,還是應該『保留原本的借錢關係』,直到債權人真的拿到現金為止?根據你的直覺,哪一種做法更能保護沒拿到錢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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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了法律關係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債法總論中關於清償的法律規定掌握得十分扎實。
新債清償與原債務的關係
在民法實務中,當債務人因為無法支付現金而改開立本票或支票時,根據民法第 320 條的規定,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受領時舊債務立刻消滅」,否則在法律上會推定為「新債清償」(又稱間接給付)。這代表舊的借貸債務與新的票據債務會同時併存,必須等到本票確實兌現、債權人真正拿到錢的那一刻,原本的借貸關係才會正式歸於消滅。這項法律設計是為了保護債權人,避免因為受領了可能無法兌現的票據,而平白喪失了原本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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