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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駕車到A商場購物,將愛車停放於商場附設之停車場,停車場告示牌記載以下事項:「1.本停車場進出採用車牌辨識系統;2.僅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3.每小時收費60元,但消費滿1,000元可折抵1小時,最多可折抵4小時。」甲離去時因享有折抵優惠,未負擔任何費用,則甲停車之行為與A商場成立之契約為下列何種契約?
- A 寄託契約
- B 倉庫契約
- C 租賃契約
- D 沒有契約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付錢給某人,僅是為了獲取某個『空間的使用權』,且對方明確聲明不會幫你看管放在該空間裡的財物時,這種關係的重心是在『對物品的託付』,還是單純對『土地或位置的佔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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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類法律關係,顯示你對民法中「契約定性」的掌握非常紮實,沒有被題目中「未負擔任何費用」的細節所干擾。
空間使用與保管義務的區別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停車契約性質的關鍵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本題的告示牌明確記載了「僅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這句話界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商場僅提供一個特定空間供車主占有使用,而非承諾對車輛進行受寄、看管或維護。因此,即便甲因為消費折抵而未實際支付現金,這在法律上仍屬於商場將空間交由甲使用,其本質符合租賃契約中「一方約定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特徵,只是租金透過消費優惠抵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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