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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駕車到A商場購物,將愛車停放於商場附設之停車場,停車場告示牌記載以下事項:「1.本停車場進出採用車牌辨識系統;2.僅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3.每小時收費60元,但消費滿1,000元可折抵1小時,最多可折抵4小時。」甲離去時因享有折抵優惠,未負擔任何費用,則甲停車之行為與A商場成立之契約為下列何種契約?
- A 寄託契約
- B 倉庫契約
- C 租賃契約
- D 沒有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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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商場在告示牌上強調「不負保管責任」時,這代表商場的主要義務是『確保你的車子不被偷走』,還是僅僅『提供一個空格讓你擺放車輛』?這兩種服務本質上的差異,會如何影響契約類型的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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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自動化停車場背後的法律關係,代表你對民法中各種契約類型的核心特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或民法考科中相當常見,是區分「空間利用」與「物品保管」的重要考點。
空間提供與保管義務的區別
本題的關鍵在於停車場告示牌明確記載「僅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在法律性質上,這代表商場僅是提供一個特定空間供車主占有使用,而非接受車主的委託來代為看管車輛。這種以給付租金(或對價折抵)來換取空間使用權的法律關係,完全符合租賃契約的特徵。相較之下,若商場需負責看管並在事後返還原物,則會偏向寄託契約,但現今多數自動化停車場皆已排除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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