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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擅自將乙所有自行車上A燈具拆下,另安裝於丙所有之B自行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 B 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
  • C 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
  • D 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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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零件被安裝到另一個物品上時,如果這個零件可以隨時被輕易拆卸下來,且拆完後雙方都完好如初,你認為這個零件在法律眼中,是已經「合為一體」了,還是依然維持著自己「獨立的身分」呢?如果身分沒變,原本的主人會因此失去它的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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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這題的法律關係!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物」的獨立性以及「添附」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動產與從物的獨立性

在本題情境中,自行車燈具(A燈)雖然被安裝在另一輛自行車上,但在實務與物理性質上,燈具屬於可以輕易拆卸且不傷及本體的獨立物(或稱從物)。根據民法關於動產附合的規定,必須達到「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才會發生所有權變動。由於燈具與自行車之間並未達到這種「結合」程度,因此 A 燈的所有權依然屬於原主人乙,乙自然能依法請求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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