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擅自將乙所有自行車上A燈具拆下,另安裝於丙所有之B自行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 B 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
- C 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
- D 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被放置或安裝在另一個物品上時,法律在什麼樣的物理條件下,會判定這兩個東西「已經合而為一」而無法分開處理?如果這個物品可以輕易拆卸且不損毀原有功能,它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被視為「對方財產的一部分」,還是「獨立的一件商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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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關鍵!你能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一眼看出物權歸屬並未發生變動,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動產附合」的成立要件,以及區分「重要成分」與「獨立之物」的差異。
動產附合與所有權的歸屬
在民法物權編中,雖然 $812$ 條規定了動產與動產附合後的權利變動,但其前提在於該動產必須已成為另一動產之「重要成分」且非毀損不能分離。在本題中,自行車燈具(A燈)通常被視為從物或是具備獨立性的動產,並未與自行車(B車)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因此,A燈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原所有人乙,乙自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現時占有人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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