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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甲、乙為夫妻,一同前往 A 中古車行(獨資商號)購車。老闆丙熱情接待,甲看中 B 車,因讀過網路文章說女性購車保費較便宜,與妻子乙商討後決定以妻子名義購車並預付定金。嗣後甲與其他友人閒聊,始知悉 A 中古車行時常販售泡水車,拒絕付款,丙乃對甲起訴,主張甲應付清款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甲起訴有理由,因為雙方已成立買賣契約
  • B 丙對甲起訴無理由,因為 B 車是泡水車有瑕疵
  • C 丙對甲起訴無理由,應以 A 中古車行名義起訴
  • D 丙對甲起訴無理由,因為乙才是契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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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買賣過程中,是由 A 負責談判與挑選,但最後雙方明確約定這件商品是要買給 B,並以 B 的名義簽署文件,那麼在法律上,這筆錢應該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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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主體的認定與債之相對性

你能精確鎖定法效意思的歸屬,表現非常優異!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誰才是契約當事人」。雖然丈夫甲全程參與商談並看中車輛,但題目明確提到,甲與妻子商討後決定以「妻子乙的名義」購車,這代表雙方達成合意時,法律上的買受人是乙而非甲。

實務判斷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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