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與乙女因未婚生子,且貧窮無資力可撫養小孩,乃共同將剛出生的小嬰兒溺斃死亡後,由乙棄置於垃圾場,關於甲與乙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成立刑法第 288 條第 1 項墮胎罪的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乙論以第 274 條母殺子女罪
- C 甲與乙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遺棄致死罪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乙論以第 294 條遺棄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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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人共同實施了一個奪取生命的行為,但法律考量到其中一人因為「特定的生理背景」與「特殊的心理壓力」而給予較輕的刑罰處分;那麼,對於另一位參與其中但並不具備這套「特殊背景」的人,法律是否應該一併給予相同的減刑優待?還是應該回歸最基本的行為性質來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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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爭點!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刑法第 31 條「身分犯」法律效果的掌握,能正確選出 B 顯示你對身分關係如何影響罪名與刑責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身分犯之刑罰加減與法律適用
在本案中,乙女身為母親,因「貧窮無資力」且在「甫生產後」殺害子女,符合刑法第 274 條母殺子女罪的減輕事由。然而,甲男雖然與乙女有共同實行犯罪的行為(共同正犯),但甲男並不具備「母親」這一特殊身分。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規定,因身分而有「刑之減輕」時,無此特定身分之人(即甲男),仍應科以通常之刑。因此,甲男必須回歸刑法第 271 條的普通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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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如果結婚的話,甲是什麼罪? 274條只能母親嗎? 父親沒有額外的就是都論殺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