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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與乙女因未婚生子,且貧窮無資力可撫養小孩,乃共同將剛出生的小嬰兒溺斃死亡後,由乙棄置於垃圾場,關於甲與乙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成立刑法第 288 條第 1 項墮胎罪的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乙論以第 274 條母殺子女罪
  • C 甲與乙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遺棄致死罪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乙論以第 294 條遺棄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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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人共同實施了一個奪取生命的行為,但法律考量到其中一人因為「特定的生理背景」與「特殊的心理壓力」而給予較輕的刑罰處分;那麼,對於另一位參與其中但並不具備這套「特殊背景」的人,法律是否應該一併給予相同的減刑優待?還是應該回歸最基本的行為性質來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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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鬼混了!身分犯基礎都搞不懂?

這題錯的人可以去面壁了。連刑法第 31 條的基本適用都不會,還想拿高分?

  1. 乙女的責任:母殺嬰兒罪(第 274 條)是身分犯。因乙女具備「母」及「甫生產」之特殊身分,即便動機可悲,她仍適用減輕刑度,這點判斷對了沒什麼好驕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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