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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41 題

有關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董(理)事長必須聯名出具,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 B 總經理、總稽核皆是聯名出具者
  • C 聲明書必須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揭露於該銀行網站
  • D 聲明書必須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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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銀行要對外發布一份代表全年度執行成果的正式「聲明書」時,內部必須先經過稽核單位的查核報告,並預留時間召開董(理)事會進行最終審議。考慮到這些行政流程的嚴謹度與各部門協調所需的準備時間,你認為法律在訂定這類年度申報的期限時,通常會給予銀行多長的緩衝時間,才足以確保資訊的正確性與法定程序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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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防制洗錢內控制度聲明書申報程序與時效性的理解。在銀行實務中,這類聲明書象徵銀行對洗錢防制工作的法律承諾,因此在簽署層級上要求極高。如選項 (A) 與 (B) 所述,必須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以及負責防制洗錢的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這正是為了落實「高階管理階層」的當責性(Accountability)。

申報時限與資訊透明度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點,主要在於對「時間」規範的誤導。依照規定,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而非一個月),將內控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金管會指定的網站(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申報。這樣的時間設定是為了確保銀行有充足的時間完成年度內部的自我評估與稽核程序,並經過董(理)事會的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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