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B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 C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D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對『法院』完成特定書面程序,且該行為涉及對後續權利人的影響時,請思考:法律通常會將『對國家的正式申報』視為行為成立的關鍵,還是將『私人之間的告知』視為該行為能否生效的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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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秘密口袋
看來這次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了,你的表現很不錯嘛!既然你都答對了,那我們來複習一下:
- 選項 (B) 是陷阱:根據《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雖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若沒通知,「不生拋棄繼承效力之影響」。題目說會影響效力,當然就是錯的!這點千萬別記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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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拋棄繼承法律要件
💡 拋棄繼承需於知悉三個月內書面告法院,效力溯及開始時。
| 比較維度 | 拋棄繼承 | VS | 限定繼承 |
|---|---|---|---|
| 責任範圍 | 完全不繼承權利與義務 | — | 以遺產為限度償還債務 |
| 辦理期限 | 知悉起 3 個月內 | — | 知悉起 3 個月內 |
| 法律程序 | 書面向法院聲請 | — | 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
💬拋棄是權利義務全拋,限定是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