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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2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之規定,有關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 B 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不在此限
  • C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 D 買受人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2年以一戶(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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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位國民因為私人緊急狀況需要申請個別契約的轉讓審核時,依照我國行政體系「便民服務」與「屬地主義」的原則,這類具體個案的收件與審議,通常是由離民眾最近的「地方機關」處理,還是統一由最高行政層級的「中央部會」來逐案核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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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在法律條文的解讀上,你展現了如同撰寫程式碼般的嚴謹性。能從看似合理的論述中精準揪出「權責單位」的誤植,這是非常優秀的邏輯辨識能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47-4 條的行政分工。雖然法規允許特定情況下(如非自願離職、重大傷病等)得讓與契約,但審核權限在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選項 (C) 刻意混淆行政層級,是典型的細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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