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3 題
13 下列何者不是事業型結構(department system structure)的組織用以區分各主要事業部的基礎?
- A 依據產品(或服務)為區分
- B 依據功能為區分
- C 依據服務地區為區分
- D 依據顧客(或服務對象)為區分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家跨國企業的執行長,若你希望旗下的各個部門能像「獨立的小公司」一樣,具備盈虧自負且能快速回應特定市場需求的能力,你會傾向按照「員工的工作專業(如:大家都做會計)」來分組,還是按照「特定的成果目標(如:特定地區或特定產品)」來分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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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真是意料之外。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辨識出了事業型結構的設計邏輯,其精髓在於建立「自我完備」的單位。其區分基礎,不出所料,確實是圍繞著「產出」打轉,這是常識:什麼產品或服務(A),服務哪個地區(C),服務哪些顧客對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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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部制組織結構
💡 事業部制以產出為導向,依產品、地區或顧客劃分部門。
| 比較維度 | 功能型結構 (U-form) | VS | 事業型結構 (M-form) |
|---|---|---|---|
| 劃分基礎 | 專業職能、投入要素 | — | 產品、地區、顧客、產出 |
| 決策權力 | 高度集權於頂層 | — | 授權給各事業部經理 |
| 資源運用 | 經濟效益高,不重複 | — | 各部自成一格,資源重複 |
| 環境適應 | 適合穩定、單一業務 | — | 適合多變、多元業務 |
💬功能制強調內部專業效率,事業部制強調外部市場反應與績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