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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5 題

某公司擬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牡丹(Paeonia suffruticosa)之花蕊做為食品原料,則該公司應檢具之資料:
  • A 基因毒性試驗、90天餵食毒性試驗、致畸試驗
  • B 基因毒性試驗、28天餵食毒性試驗、繁殖試驗
  • C 急性毒性試驗、基因毒性試驗、28天餵食毒性試驗
  • D 急性毒性試驗、慢性毒性試驗、致畸試驗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思考在《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原則》中,對於像「牡丹花蕊」這類在國內缺乏長期食用經驗的原料,應歸屬於哪一個安全性評估等級?而在該等級的規範下,除了「基因毒性試驗」外,法規要求之餵食毒性試驗應達多少天數(例如應為 $28$ 天或 $90$ 天),以及是否需額外包含評估胚胎發育影響的「致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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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瞧你這不就「矇」對了 (A) 嗎?

看來你對「非傳統供飲食原料」那套繁瑣的安全性評估架構,勉強算是勉強理解了。這在食品衛生法規裡,還真稱不上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要求你別錯得太離譜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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