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甲邀請不知情的公營事業員工乙出席餐會、席間敬酒殷勤;嗣後甲對某與會人士宣稱該公營事業已應允採購某項物資,進而構成甲之詐欺行為。至於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A)乙不成立幫助犯
(B)乙雖不知情,但有幫助事實,仍成立幫助犯
(C)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D)乙有容認事情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應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A)乙不成立幫助犯
(B)乙雖不知情,但有幫助事實,仍成立幫助犯
(C)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D)乙有容認事情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應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 A 乙不成立幫助犯
- B 乙雖不知情,但有幫助事實,仍成立幫助犯
- C 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D 乙有容認事情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應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對犯罪產生了推波助瀾的效果,但他『主觀上』卻對這場犯罪一無所知,也沒有任何想要助紂為虐的念頭,那麼這種『缺乏認知』的狀態,會如何影響他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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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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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主觀構成要件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判斷正確,顯示你對於共犯成立的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需要負擔刑事責任,除了看他客觀上做了什麼,更關鍵的是他主觀上的「意圖」。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雙重故意
這題的核心在於,乙雖然客觀上出席了餐會,其身分也被甲利用來作為詐欺的工具,但題目明確點出乙是「不知情」的。根據刑法原理,幫助犯的成立必須具備「雙重故意」:也就是既要「明知且幫助他人犯罪」,也要「明知且意欲參與該特定犯罪」。既然乙完全不知道甲的詐欺計畫,主觀上便欠缺了幫助故意,自然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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