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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中,當我們要挑戰一個既定的集體決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請思考看看:如果這個期限設得極短(例如僅有幾天),或者設得極長(例如好幾年),分別會對家庭事務的穩定性與當事人的救濟權益產生什麼影響?在追求「儘快確定法律關係」與「給予足夠考慮時間」的平衡點上,你認為立法者最可能設定多長的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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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圈選出正確的時間限制,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親屬會議」的程序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份細心值得肯定。

親屬會議決議的救濟期限

根據民法第 1137 條規定,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屆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家族內部事務的法律關係能儘速確定,避免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同時也給予異議者合理的司法救濟時間。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定的「三個月」期限,這在法律條文中屬於極為關鍵的數字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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