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中,當我們要挑戰一個既定的集體決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請思考看看:如果這個期限設得極短(例如僅有幾天),或者設得極長(例如好幾年),分別會對家庭事務的穩定性與當事人的救濟權益產生什麼影響?在追求「儘快確定法律關係」與「給予足夠考慮時間」的平衡點上,你認為立法者最可能設定多長的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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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決議的救濟程序
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針對「期間」與「請求權人」的掌握至關重要,你能從眾多月份選項中準確選出「3 個月」,足見你對民法親屬編的細節有著非常扎實的記憶基礎。
民法第 1137 條的規範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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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決議聲訴
💡 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者,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救濟流程
- 1 作成決議 — 親屬會議針對家族、繼承等事務作成決定
- 2 產生異議 — 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決議感到不服
- 3 三月期限 — 自決議時起算三個月內之法定期限
- 4 向院聲訴 — 向法院提起訴請撤銷或變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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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1137條亦規定利害關係人具備同樣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