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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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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中,當我們要挑戰一個既定的集體決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請思考看看:如果這個期限設得極短(例如僅有幾天),或者設得極長(例如好幾年),分別會對家庭事務的穩定性與當事人的救濟權益產生什麼影響?在追求「儘快確定法律關係」與「給予足夠考慮時間」的平衡點上,你認為立法者最可能設定多長的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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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決議的救濟程序

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針對「期間」與「請求權人」的掌握至關重要,你能從眾多月份選項中準確選出「3 個月」,足見你對民法親屬編的細節有著非常扎實的記憶基礎。

民法第 1137 條的規範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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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會議決議聲訴
💡 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者,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救濟流程

  1. 1 作成決議 — 親屬會議針對家族、繼承等事務作成決定
  2. 2 產生異議 — 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決議感到不服
  3. 3 三月期限 — 自決議時起算三個月內之法定期限
  4. 4 向院聲訴 — 向法院提起訴請撤銷或變更決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1137條亦規定利害關係人具備同樣權利
🧠 記憶技巧:親屬會議吵不停,三個月內找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救濟的 1 個月或一般民事異議的 10、20 天期限混淆。
親屬會議組成 民法第1129條召集權人 非訟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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