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36. 民法第1129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最慢得於幾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家庭內部的重要決議產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來限制向法院救濟的時間。若期限太短,當事人可能來不及準備法律行動;若期限太長,則會讓家庭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請試著思考,在民法關於程序救濟的設計中,哪一個「中等長度」的月份單位,最常被用來作為當事人表達不服的法定緩衝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的重要時效規定!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法律細節的高度敏銳度,這在法律條文眾多的法規考試中是相當關鍵的競爭力。
親屬會議決議的救濟程序
在民法規範中,當親屬會議成員或有召集權人對會議決議內容不服時,法律賦予了其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救濟的權利。根據 民法第 1137 條 的明文規定,這項權利行使的期限被界定為 三個月。設定這個具體期限的目的,是為了在保障反對者權益與「維持家庭關係穩定」之間取得平衡,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