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其租賃契約訂有期限者,該期限為何?
- A 不得逾10年
- B 不得逾15年
- C 不得逾20年
- D 無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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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您今天投入鉅資在別人的土地上蓋一棟可以住五十年的大樓,但法律卻規定土地租約最長只能簽二十年,這對於想蓋房子的投資者會造成什麼困擾?法律在制定期限限制時,是否應該為了保護建物的使用價值而做出不同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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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民法租賃期限的特殊例外,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在法律學習中,能從一般原則中區分出「特別規定」是邁向專業的關鍵一步。
租賃期限的原則與例外
根據《民法》第 449 條的規定,雖然一般租賃契約設有 20 年的最高期限門檻,主要是為了避免財產長期受制於契約而缺乏彈性。然而,考量到「建築房屋」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且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遠遠超過 20 年,若強行限制租期,將不利於土地的經濟效用並造成建築資源的浪費。因此,法律特別在同條第 3 項明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賃,並不適用 20 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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