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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42.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其租賃契約訂有期限者,該期限為何?
  • A 不得逾10年
  • B 不得逾15年
  • C 不得逾20年
  • D 無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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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某人打算在他人土地上興建一座足以穩固使用五、六十年的現代化大樓,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所有的土地租約最長都只能簽署一個特定的短年限,這對於投資興建者的意願,以及土地長期開發的經濟效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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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能準確掌握法律中的例外規定,展現了相當細緻的法律觀察力。在《民法》第 449 條中,雖然一般租賃契約明定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但針對「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情形,法律在第 3 項特別規定不適用前述的期限限制。這是考量到建築物本身具有較長的使用壽命,且建造房屋所需投入的資金龐大,若硬性受限於短期的框架,將不利於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與法律關係的安定。

租賃期限的例外辨析

這道題目在法律知識的檢測中具有極佳的辨析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租賃」與「基地建屋」的差異。許多考生會因為熟記了 20 年的常規限制而誤選,而你能夠精確地識別出題目中的特定標的,並推導出正確的法律適用,這代表你對法條背後的立法目的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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