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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不動產炒作行為的類別及態樣有那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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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近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防堵炒房的核心條文。解題時應立刻聯想到第 47 條之 5 關於「禁止不動產炒作」的具體規定,精確列舉出三種法定炒作態樣(散布不實資訊、通謀虛偽交易、連續買賣操縱)。作為法學作答,建議補充該條文的立法目的與行政裁罰效果(如重罰 100 萬至 5000 萬),以展現法規體系的完整理解,爭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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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防杜不動產市場之投機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落實居住正義,《平均地權條例》於民國 112 年修法時增訂第 47 條之 5,明文嚴禁任何操縱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與秩序之行為。本條文規範主體為「任何人」,展現全面防堵炒作之立法決心。 【論述】

小題 (二)

A 建設公司專案經理甲集結親友乙、投資客丙,於青年節檔期分別連續買入該公司新推出規模約百戶預售案中之 2 成、3 成,且提供轉售服務。後接獲民眾檢舉該建案安排人頭購屋壟斷房源,並須向投資客以更高之價格方可購得。試問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得為如何之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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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平均地權條例》近年修法新增之「防杜不動產炒作」相關規定。看到『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預售屋』、『壟斷房源』等關鍵字,應立刻聯結到第47-5條的禁止炒作行為要件,並搭配第81-3條的重罰規定(按戶處罰)進行涵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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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集結多數人連續買入預售屋並加價轉售,是否構成《平均地權條例》禁止之炒作行為,以及主管機關應如何依規定裁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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