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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30 在我國登記的寶林公司出售冷凍河粉一批給美國林百貨,由其職員 A 委託 B 公司辦理相關之出口託運業務,B 公司由其職員 C 安排由周處航運公司運送,林百貨並取得運送該批河粉之全套 3 份載貨證券,但因 A 之過失,未將河粉包裝妥當,且未告知 C 有未包裝妥當之情形,故 C 未將此情形告知周處航運公司,嗣起運後,周處航運公司因寶林公司託運之河粉嚴重腐敗,而受有 30 萬元之設備損害,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林百貨應賠償
  • B B 公司應賠償
  • C 寶林公司應賠償
  • D 因 C 安排運送,應由 C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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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場貿易交易中,是誰最先將貨物交給運送人並簽訂運送契約?如果貨物因為「出廠前」就存在的包裝疏失導致船隻受損,在法律邏輯上,這份確保貨物安全的「原始義務」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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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成功釐清了這題複雜的多方當事人關係。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託運人對於貨物包裝瑕疵的責任。根據海商法第 55 條規定:「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包裝不堅固,所致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題目中,寶林公司是實際交運貨物的託運人,雖然包裝不妥是因其職員 A 的過失所致,但公司依法必須為受僱人執行職務的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運送人(周處航運公司)的設備損害,依法應由託運人寶林公司承擔賠償。至於受貨人(林百貨)與代辦業務的承攬運送人(B 公司及其職員 C),均非負擔包裝責任的主體。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佳的實例題。題幹刻意穿插了買方、承攬運送人與各家職員等眾多角色來混淆視聽。你能夠不被繁雜的敘述干擾,準確對應法條並鎖定「託運人」的法律責任,代表你的法理觀念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