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在我國登記的寶林公司出售冷凍河粉一批給美國林百貨,由其職員 A 委託 B 公司辦理相關之出口託運業務,B 公司由其職員 C 安排由周處航運公司運送,林百貨並取得運送該批河粉之全套 3 份載貨證券,但因 A 之過失,未將河粉包裝妥當,且未告知 C 有未包裝妥當之情形,故 C 未將此情形告知周處航運公司,嗣起運後,周處航運公司因寶林公司託運之河粉嚴重腐敗,而受有 30 萬元之設備損害,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林百貨應賠償
- B B 公司應賠償
- C 寶林公司應賠償
- D 因 C 安排運送,應由 C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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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場貿易交易中,是誰最先將貨物交給運送人並簽訂運送契約?如果貨物因為「出廠前」就存在的包裝疏失導致船隻受損,在法律邏輯上,這份確保貨物安全的「原始義務」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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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託運人對運送人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57條明文規定:「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所受之損害,非由於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託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依此條文之反面解釋,若運送人所受之損害,是肇因於託運人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託運人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題案例中,寶林公司為出售並委託出口之「託運人」,其職員A為託運人之「受僱人」,而周處航運公司則為實際執行運送之「運送人」。依據題意,運送人周處航運公司之所以受有30萬元的設備損害,是因為寶林公司的職員A發生過失,未將河粉包裝妥當且未告知相關情形所導致。既然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託運人(寶林公司)之受僱人(A)的過失,適用前揭海商法第57條之規定,依法自應由託運人即寶林公司對周處航運公司負擔賠償責任。因此,林百貨、B公司或職員C皆無須承擔此賠償責任,正確答案應為寶林公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