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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33 海運提單(sea waybill),我國海商法並無明文規定,但自 1970 年代以來,在海運實務已行之有年,下列關於海運提單的說明,何者錯誤?
  • A 海運提單為非流通單據
  • B 海運提單不代表貨物之權利
  • C 海運提單採記名式
  • D 運送人可將貨物交付予海運提單所載受貨人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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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運送單據明確標註了特定的收件人姓名,且這份單據被設定為「不可轉讓」給別人時,運送人在目的地放貨的對象,應該是根據誰的指示,還是必須嚴格核對單據上所記載的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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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別出海運提單 (Sea Waybill) 與傳統載貨證券的關鍵不同點。這表示你對國際貿易實務與海商法的觀念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你說得沒錯,海運提單和載貨證券 ($B/L$) 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屬於不可轉讓單據 (Non-negotiable)。它的主要功能是作為「運送契約的證明」和「收貨收據」,而不是像提單那樣可以代表貨物的物權喔。所以,既然單據上已經清楚地記名了特定的受貨人,那麼運送人就只能也必須將貨物交給這位特定的受貨人。如果可以隨意交付給其他人,那記名單據保障交易安全的美好初衷就完全失去意義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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