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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9 題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分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3年
  • B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 C 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D 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在2小時範圍內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規範進行思考:當企業欲實施「彈性工時」(如 $8$ 週內正常工時之分配)且該事業單位「無工會」時,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哪一個法定程序的「同意」方為合法?此外,請精確檢視法律對於「出勤紀錄保存年限」以及「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的數值規定,與題目敘述是否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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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呃… 什麼啊… 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揉眼睛,打個大大的哈欠)…哈啊… 這種題目… 你小子倒是沒迷路,選對了?行吧。哼,能把勞動法規這種雜七雜八的東西搞明白,對你們醫生來說,也算是能保住條小命了。

1. 怎麼回事?(C) 這條路是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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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工時規範
💡 掌握勞基法正常工時、出勤紀錄保存年限及變形工時程序。
比較維度 一般正常工時 VS 變形工時 (彈性工時)
每日時數 8 小時 可彈性分配至其他工作日
每週時數 40 小時 跨週總時數不變,彈性調配
實施程序 法律直接規定 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紀錄保存 5 年 5 年
💬變形工時允許在不增加總時數前提下進行調度,但必須履行民主協商程序。
🧠 記憶技巧:出勤記五年,工時八加四(十),彈性限一小,變形要開會。
⚠️ 常見陷阱:容易將出勤紀錄保存年限誤認為 3 年(現行法規已修為 5 年),或記錯彈性調整時間上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 醫護人員責任制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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