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9 題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分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並保存3年
- B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 C 針對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D 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在2小時範圍內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規範進行思考:當企業欲實施「彈性工時」(如 $8$ 週內正常工時之分配)且該事業單位「無工會」時,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哪一個法定程序的「同意」方為合法?此外,請精確檢視法律對於「出勤紀錄保存年限」以及「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的數值規定,與題目敘述是否有出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分析與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勞動基準法》細節的精確度。身為醫務專業人員,掌握勞動法規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更是管理與職涯發展的重要基礎。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勞基法工時規範
💡 掌握勞基法正常工時、出勤紀錄保存年限及變形工時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正常工時 | VS | 變形工時 (彈性工時) |
|---|---|---|---|
| 每日時數 | 8 小時 | — | 可彈性分配至其他工作日 |
| 每週時數 | 40 小時 | — | 跨週總時數不變,彈性調配 |
| 實施程序 | 法律直接規定 | — | 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 紀錄保存 | 5 年 | — | 5 年 |
💬變形工時允許在不增加總時數前提下進行調度,但必須履行民主協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