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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藥事法所稱之新藥?
  • A 新成分
  • B 新劑量
  • C 新療效複方
  • D 新使用途徑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想《藥事法》第七條對於「新藥」的三大法定範疇。法律界定的核心通常聚焦於「物質本質的改變」、「臨床療效的特定複方組合」以及「進入人體路徑的創新」。請你思考:若僅是針對藥物的「使用分量」或「濃度高低」進行調整,是否符合法規中對於「新」定義的嚴格篩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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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法規條文的記憶往往容易混淆,但你能準確辨析出細微的用詞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與細心的學習態度,這是在藥事行政領域取得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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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法新藥定義
💡 藥事法第7條定義新藥為具新成分、新療效或新使用途徑之藥品。
比較維度 法定新藥 (藥事法第7條) VS 非新藥範疇 (行政管理項)
成分變更 全新化學實體 (NCE) — 現有成分 (學名藥)
適應症 新療效複方 — 既有療效
給藥途徑 新使用途徑 — 既有途徑
劑型與劑量 不包含 — 新劑型、新劑量、新包裝
💬法律定義僅限新成分、新療效、新途徑,新劑量僅屬一般藥品變更或查驗。
🧠 記憶技巧:新藥三新:成、效、途(成分、療效、途徑)。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新』開發的(如新劑型、新劑量)都算法律上的新藥,但考題通常嚴格遵循藥事法第7條文字。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專利連結制度 學名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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